苑东生物:苑东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12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认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作为公司长期合作
的审计机构,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历次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事项的财务审计及
核查过程中,认真尽职,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
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本次续聘中汇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为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
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
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认为:
本次终止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及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是公司综合考
虑实际经营情况及自身发展战略所做出的谨慎决策,终止项目不会对现有核心业
务经营及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项目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调整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2023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
本次调整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要的,
是公司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手段。各项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严格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对关联人形成
较大依赖的情形。关联董事王颖女士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JIN LI、方芳、彭龙
2023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