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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苑东生物:苑东生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2023-12-13  

  证券代码:688513              证券简称:苑东生物                    公告编号:2023-063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治理
                   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

  于修订暨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实施修订。

  具体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1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
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       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
合理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合理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期限尚未届满;
罚,或者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限尚未届满;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其他内容。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任上市公司董事;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其被推举
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       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
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
的其他内容。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日截止起算。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其被推举       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
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
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       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
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
                                               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2
                                                 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无故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无故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第一百〇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
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1.具         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
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         一的人士: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具有
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         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
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立董事的职责。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3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选举决定。                                      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
                                                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30 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
                                                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
                                                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明。                                            说明。
                                            4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或董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时,       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       业人士的,拟辞职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
拟辞职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       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
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
董事: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其他条件。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级管理人员;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5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情形的人员;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本章程规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职权: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明确意见;
达成的总额高于叁佰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二)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第 3.3.9 条、第 3.3.14 条、第 3.3.15 条、第 4.4.16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务所;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行使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案;
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体独立董事同意。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职权: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从其规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6
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一)对外担保;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重大关联交易;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
及现金分红方案;                             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
    (十二)公司管理层收购;                 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
    (十四)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
份;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
    (十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见的障碍。
    (十六)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关公告同时披露。
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
    (十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
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     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楚。                                         中载明。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一条所列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其他事项。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效;                                         便利和支持。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
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     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
                                         7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     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
关公告同时披露。                             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      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除按规定出席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    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
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
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     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
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治理事项。                                   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
当包含以下内容:                             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次数;                                            (三)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     第 3.3.9 条、第 3.3.14 条、第 3.3.15 条、第 4.4.16
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     所列事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会
原因;                                       会议的情况和行使本章程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     权的情况;
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
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所做的工作;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况;
    (六)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
作;                                         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     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的自查结论。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
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     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
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
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     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
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8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纳情况。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     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料等;                                       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    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司承担;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进行披露。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
引致的风险。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
                                             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
                                             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
                                             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
                                             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
                                             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9
                                             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是:                                         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     建议:
员人选;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四)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
出建议;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两名独立董事。审计     全部由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应为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审
会计专业人士。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应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为会计专业人士。
是: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会审议: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计师事务所;
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一百五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为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两名独立董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
    第一百五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要职责是: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薪酬政策与方案;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一百六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为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两名独立董
                                             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10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
其被推举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           其被推举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
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向董事         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向董事
会报告。                                         会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
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
员。                                             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             (十)决定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
第(八)项规定的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事         董事会审议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事项,若
项,若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总经理存在关联关         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总经理存在关联关系的,
                                            11
系的,总经理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长决定;        总经理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长决定;
    ……                                            ……
    第一百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
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        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罚未满三年的;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三)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届满;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秘书的其他情形。                                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是: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一)(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秘书的其他情形。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事会负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一)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
建设;                                          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订并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        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和股东资料            (三)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
管理工作;                                      建设;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            (四)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
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        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
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澄清;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            (五)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六)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
训;                                            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
    (七)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承担社会责任;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
作并签字确认;                                  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股东
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采取应对措        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
施;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九)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管理工作;
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            (九)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
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
                                           12
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
    (十)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        训;
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
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        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
九十九条所列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九十九条所列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            监事候选人存在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        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
会或者监事会表决。                              会或者监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程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监
                                                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
                                                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监事应当停
                                                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监事会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                                            ……
    公司如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而不进行            公司如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而不进行
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同时应当
予以披露。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
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会表决。
    ……                                            ……
                                           13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      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
案:                                          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
由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分析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分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发展战略、社会      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发展战略、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
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      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    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
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为了充分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审
过。为了充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的权利,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为股      票方式。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相关的提案,董事会、监事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相关的提案,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及
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及      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
的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
权。                                          事宜。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4.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真和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      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事宜。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
真和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使用计划、预计收益
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发表意见。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6.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     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和股东回报
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      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4
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          6.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
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使用计划、预计收益      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
等事项,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      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董事会、    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      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情况进行监督。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独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
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      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的有关规定。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      与股东大会表决。
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
意见。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
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
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
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      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与股东大会表决。                              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
                                         15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程而存续。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过。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百五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通过后即生效。原《公司章程》自本章程生效         过后即生效。原《公司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
之日起废止。                                     日起废止。


     注:上述修订中,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目录已同步进

 行相应调整。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暨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
 订和新增相关制度。本次修订、制定的公司相关制度列表如下:

                                            16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制定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制定                 是

  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上述序号 1-4、序号 9-11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各项制度全文。

      特此公告。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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