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3-111 转债代码:118042 转债简称:奥维转债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主 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 或部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 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 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未转让股份将被注 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政策实行;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 高于人民币 7,000 万元(含); 3、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 月内; 4、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0 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 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5、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董事长、总经理葛志勇先生,实 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董事李文先生,独立董事孙新卫先生、杨建 红先生、薄煜明先生,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暂不存在减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公司董监高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暂无股份减持计划;后续如拟实施新的股份减持计划,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 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 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 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或部分用于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 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导致本次 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 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葛志勇先生、李文 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100)。 (二)根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 购股份》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2023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股份回购提议,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 广大投资者利益,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更紧密、有效的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 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 未来适宜时机全部或部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 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 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 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 额 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或部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 回购股份数量: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54,827,261 股为基础,按照 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7,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200 元/ 股进行计算,本次回购数量为 35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 0.226%。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 民币 200 元/股进行计算,本次回购数量为 25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 公司总股本 0.161%。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不高于人民币 7,000 万元(含)。 占公司总股 拟回购数量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用途 本的比例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额 (万元) (%) 全部或者部分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用于员工持股 25-35 0.161-0.226 5,000-7,000 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 计划或股权激 起 12 个月内 励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0 元/股(含),该价格不 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 股票价格确定。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 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 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 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若按照本次回购金 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7,000 万元(含),回购 价格上限人民币 200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 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 按回购金额下限回 本次回购前 后 购后 股份类别 占总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份数量 股本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股) 比例 有限售条 79,735,710 51.50% 80,085,710 51.73% 79,985,710 51.66%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75,091,551 48.50% 74,741,551 48.27% 74,841,551 48.34% 件流通股 股份总数 154,827,261 100% 154,827,261 100% 154,827,261 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 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 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1,118,177.16 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76,581.46 万元,流动资产 986,784.24 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7,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 的 0.63%、2.53%、0.71%。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 以人民币 7,000 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74.85%,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 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 广大投资者利益,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更紧密、有效的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 位。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 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不高于人民币 7,00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 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 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完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更紧密、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 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 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 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 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 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2023 年 7 月 3 日-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葛志勇先生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58,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文先生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9,9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除上述情况外,提议人葛志勇先生和李 文先生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直接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详 细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7 月 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2023 年 7 月 3 日-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周永 秀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股份 5,500 股(详细内容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 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周永 秀女士因股权激励行权,以 74.76 元买入公司股份 6,525 股;公司董 事、财务总监殷哲先生因股权激励行权,以 74.76 元买入公司股份 6,525 股;公司董事刘世挺先生因股权激励行权,以 74.76 元买入公 司股份 2,175 股;公司副总经理刘汉堂先生因股权激励行权,以 74.76 元买入公司股份 6,525 股(详细内容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 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直接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行为。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 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该等期限内,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部分已经进入第二个及第三个归属 期;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部分 将进入第二个归属期。持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 书周永秀女士、董事兼财务总监殷哲先生、董事刘世挺先生、副总经 理刘汉堂先生存在在本次回购期间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可能,具 体归属时间及数量以实际归属安排为准。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与本次回购方 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 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无股份增减持计划;后续如拟实施新的股份增减 持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 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 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公司问询,回复情况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董事长、总经理葛志勇先生,实 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李文先生,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 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公司董监高、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 3 个 月、未来 6 个月内暂无股份减持计划;后续如拟实施新的股份减持计 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葛志勇先生、李文先生。2023 年 10 月 17 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其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 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 投资者利益,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更紧密、有效的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 议人承诺在审议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董事会上将投赞成票。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或者部分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 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 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本次回购 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 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 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 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具体 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 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 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 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 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 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 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 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 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 司生产经营、 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 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 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或部分用于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 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导致本次 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