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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维存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0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佰维存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
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8 月 4 日(星期五)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
崇文园区 T3 栋 3 楼培训中心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4 日即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4 日即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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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83,550,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15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2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60,706,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45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
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
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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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2.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5 发行数量;

     2.6 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2.7 限售期;

     2.8 上市地点;

     2.9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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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其中,议案 1、2、3、4、5、6、7、8、9、10 以特别决议通过;议案 1、2、
3、4、5、6、7、8、9、10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