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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佰维存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10-28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
管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促进公司资金良性循环,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
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各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
财经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
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风险,
并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制其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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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视情况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经营和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对该担保事项的利
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三年又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以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和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有);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八)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对外担保
事项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财经管理部的书
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批。
   第十一条     财经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
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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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良迹象的;
    (五)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七)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公司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
时披露。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
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
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五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无需就上述第(一)
至(三)项情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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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除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
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必
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的方式;(四)担保的范围;(五)
担保的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
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
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如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门应会同公
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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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担保具体事项由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公司证券与法务
部协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评估;(二)具体办理对外担保手续;(三)
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四)认真做好
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审
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与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一)协同财经管理部做好被担保人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二)负责起
草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
纷;(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协助财经管理部处理对被担保人的追偿事
宜;(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六)跟踪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七)
履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手续;(八)按监管机构要求,负责对外担保
事项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九条     财经管理部应安排专门人员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
料,详细登记每一笔担保的情况,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发生情况;定期或
不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担保事项核对以便及时更新公司对外担保发生情
况,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
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
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异常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
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与法务部负责审查被担保方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
审计报告,对其资信、资产等偿债能力进行有效审查,并对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
保资产(如有)进行有效审查。在合同管理中,一旦发现未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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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批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须加盖公司印鉴时,应以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决议为依据,并对担保
事项进行登记盖章。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
易日内未能及时履行偿债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
担保义务时,公司财务部门与法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启
动反担保(如有)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财经管理部与证券与法务部应将追偿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
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和证券与法务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
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根据情况提交或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公司作为一般保
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
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财
经管理部、证券与法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
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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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
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
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
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公司章程》
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经办
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
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视情节
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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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