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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维存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6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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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佰维存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章程》规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
园崇文园区 T3 栋 3 楼培训中心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即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即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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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90,93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31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2,016,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54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
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
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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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与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意向
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2、《关于调整 2023 年度银行授信及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和制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其中,议案 2 以特别决议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