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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宇制药: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5-18  

                                                    证券代码:688553          证券简称:汇宇制药        公告编号:2023-067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3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5/24                   2023/5/25                 2023/5/25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23,6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9,546,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5/24                  2023/5/25                2023/5/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丁兆、黄乾益、杨波、王晓鹏、上海爽飒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有
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235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
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
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
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115 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15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
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其自
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3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2-8808000


       特此公告。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