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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宇制药: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3-06-22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四
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四
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 12 名拟激励对象离职或者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四川汇宇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任
职资格、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
隐瞒或致人产生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同意以 11.3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82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900,323 股限制性股票。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