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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宇制药: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7-11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CAPITALLAW&PARTNERS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
料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
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决定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
召开。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22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等相关决议的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 年 7 月 10 日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天府国际生物城(双流区生物城中路二段 18 号)孵化园 D1
栋 7 楼会议室。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7 月 10 日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
代表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9 人,其中:普通股股东人数 8 人,特别表决权股东
人数 1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 512,476,524 票,其中:普通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为 110,142,694 票,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为 402,333,830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2
为 68.7456%,其中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14.7749%,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53.9707%。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内容调整及延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10,062,819      99.9274   76,175        0.0691    3,700        0.0035

特别表决权股份       402,333,830       100.00          0        0.00          0        0.00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10,062,819      99.9274   76,175        0.0691    3,700        0.0035

特别表决权股份        80,466,766       100.00          0        0.00          0        0.00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10,062,819       99.9274   76,175        0.0691    3,700        0.0035

特别表决权股份       402,333,83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
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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