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测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12-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
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测股份”、“公司”)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高测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印发的《关于同意青岛高
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239 号),同意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83.3 万张,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483,3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9,049,800.00 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474,250,2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
验字(2022)第 030011 号《验资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乐山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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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原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信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或其上级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
告》,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
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相关保荐与承销协议,由中信建投证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
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
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国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
导工作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
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实际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金投入金额 拟投入总额
1 乐山 12GW 机加及配套项目 17,804.58 15,600.15 14,695.17
2 乐山 6GW 光伏大硅片及配套项目 37,738.25 32,729.85 32,729.85
合计 55,542.83 48,330.00 47,425.02
三、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乐山 12GW 机加及配套项目”和“乐山 6GW
光伏大硅片及配套项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述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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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3 年 12 月 8 日,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节余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实际募集资金 累计投入募 利息收入及现金管
已签订合同待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
项目名称 拟投入总额 集资金金额 理收益扣除手续费
支付金额(C) (E=A-B-C+D)
(A) (B) 后净额(D)
乐山 12GW 机加及
14,695.17 12,913.50 325.32
配套项目
乐山 6GW 光伏大 452.83 4,810.24
32,729.85 28,306.65 1,522.13
硅片及配套项目
合计 47,425.02 41,220.15 1,847.46
注:1、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包括已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付未置换金额。
2、节余募集资金金额未包含尚未收到的银行利息收入,最终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金额
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3、上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一)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
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合理、有效、谨慎、节
约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成本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对各项资源进
行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合理降低项目总支出。
(二)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
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已建设完成,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分配
资源,促进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公司拟将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包含
利息收入)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为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充盈公司现金流,提升公司经济效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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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划转完成前,募投项目已签订合同待支付款项仍由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支
付;节余募集资金划转时,若上述募投项目待支付款项尚未支付完毕,公司将一
并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上述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完成后,前述待支付款项将
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资金划转完成后,公司将按要求注销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募集资金专
户注销后,公司与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随之终止。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乐
山 12GW 机加及配套项目”和“乐山 6GW 光伏大硅片及配套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乐山 12GW 机加及配套项目”和“乐山 6GW 光伏大硅片及配套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上
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进一步充盈公司现金流,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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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乐山 12GW 机
加及配套项目”和“乐山 6GW 光伏大硅片及配套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有利于合理优化配
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战略,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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