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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冠新材:明冠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5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3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照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大类: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
                 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投资经营项目;

               (2) 公司与其他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合资设立企业或合作开
                  发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

               (4)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4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有利于促
        进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必须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
        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1-
第5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

         若公司设立以证券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
         本办法关于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若公司设立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
         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
         不适用本办法关于委托理财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6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
         和个人无权作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7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
         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
         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8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决策。

第9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10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2-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
                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
                元。

第11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批:

         (七)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八)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九)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 50%以上;

         (十)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十一)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十二)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第12条   本办法第 10 条和第 11 条规定的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办法第 10 条和第 11 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
         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
         额。

         本办法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13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办法第 10 条或
         第 11 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 10 条或第 11 条。

第14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
         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办法第 10 条或第 11 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
         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
         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 10 条或第
         11 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
         款规定。

第15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所列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16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注重对外投资的投资风险、投资收益等


                                   -4-
         关键指标。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益并权衡利弊的基础
         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
         行性分析论证,聘请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
         进行审计、评估。

第17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审议批准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
         应当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事项。对外投
         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根据审批权限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总
         经理审核批准。

第18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组建对外投资项
         目组,负责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签订投资合同等活动。在签订投
         资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出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19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
         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严格的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
         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
         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
         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20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
         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等。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节规定。


                                -5-
第21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22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财务部
         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23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
         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24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
             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25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26条   公司批准收回、转让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与公司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
         权限相同。

第27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投资收回、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


                                 -6-
         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28条   公司对外投资需要组建合作、合资公司的,应向新设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新设公司的经营决策。

第29条   公司对外投资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30条   公司对外投资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
         新设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
         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31条   公司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对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
         或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或经济处分。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32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可以对子公司进行定
         期或专项审计。

第33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规定。

第34条   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
         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
         计资料。

第35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7-
第36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37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38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