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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冠新材:明冠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5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本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
         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本办法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商业银行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2-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相关
         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
         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负责人
         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
         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
         会审批。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3-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
         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4-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
         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
         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
         和详细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5-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
         影响;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
         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
         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
         构、监事会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
         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6-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7-
         (六) 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
         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
         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
         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
         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8-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