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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冠新材:明冠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5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1条   为规范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明冠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3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4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6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
        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   监事会提议时;

        (4)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5)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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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9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

第10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信函、微信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
         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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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11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2)   会议期限;

         (3)   事由和议题;

         (4)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12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13条   董事会会议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
         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
         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14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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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2)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4)    委托有效日期;

         (5)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16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3)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
               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4)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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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本规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董
         事会会议。

第17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
         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
         到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
         议的签到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
         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邮件或者电
         子邮件至董事会,董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董事会会议决
         议。

第18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19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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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
         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20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进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21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22条   除本规则有关董事回避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会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
         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23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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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2)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3)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24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25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
         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
         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
         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
         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
         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监督。《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
         任做出具体规定。

第26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27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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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论证不充分、提供不及时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
         作出判断时,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提议暂缓表决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第28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

第29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3) 会议议程;

         (4) 董事发言要点;

         (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30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
         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31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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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32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33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34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35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36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37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38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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