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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贝尔:吉贝尔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3-06-02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3-013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阶段被上诉人
        案由:合同纠纷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99,082,620 元;反诉涉案金额为人
        民币 6,000,000 元;二审上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60,000,000 元。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41,800 元,由湖北
        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
        决。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该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判决生效
        及最终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九州通和因公司产品尼群
洛尔片推广服务产生合同纠纷,九州通和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
起诉讼,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九州通和提起反诉,湖北省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鄂 01 民初 563 号〕,九州通
和对上述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3 日、2022 年 6 月


                                     1
14 日、2022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18)、《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反诉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19)、《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
1033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41,800 元,由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的其他情况

    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
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鄂 01 民初 563 号〕,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尼群洛尔片市场推
广服务协议书》、2020 年 5 月签订的《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
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保证金 82,620 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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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案件受理费 537,213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42,213 元由原告(反
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 26,900 元,鉴定费 10 万元,
合计 126,90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九州通和对上述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根据本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 1033 号〕,驳回九州通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
判。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该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判决生效及最终执行结果为准。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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