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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贝尔: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01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江
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作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关
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各项内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项目的实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
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技术研发实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1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预案的程序合法、合
规。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
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具备公平性、合理
性等。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的
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整体
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
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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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及投资者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
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九、《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符合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有助于提高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公司科创
属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募集资
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严格遵守了企业会计
准则、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真实、客观
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和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十一、《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严格遵守了《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能真实、客观地反
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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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使用安排,并有效
控制募集资金风险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存放
收益。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 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前述额度及
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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