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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华股份: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08-15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为了进一步建
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
与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执行
的计划性,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促进激励
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
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
评价,以实现本次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紧密结合。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告本次激
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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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四、考核机构与职责权限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审核本办法规定的各
项考核工作,并授权人事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事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核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及董事会在审核考核
结果的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
的归属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属期        ①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00 亿元;
                       ②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0.75 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属期        ①2023 年—2024 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25.00 亿元;
                       ②2023 年—2024 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65 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
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
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
予,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 2023 年第三季
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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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属期        ①2023 年—2024 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25.00 亿元;
                       ②2023 年—2024 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65 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属期        ①2023 年—2025 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39.50 亿元;
                       ②2023 年—2025 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75 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
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
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
属期间,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而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
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届时依据限制性
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
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除满足上述行使权益的条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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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期间为 2023 年—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为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
的考核期间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
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考核期间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事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
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
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人事部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 5 个工作日
内与人事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
结果。
     考核结果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由人事部保存所有考核记录,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
限为五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
由人事部统一销毁。
     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
须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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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
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次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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