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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华股份: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08-15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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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
员工。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
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
结合的分配机制,有利于公司未来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效提升核心团队
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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