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华股份: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31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9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8 月 3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 5 号大街(南)
2 号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
普通股股东人数 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295,370,40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295,370,4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73.9590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3.959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克家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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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磊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负责
人王斌先生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毛一帆先生、张佳莹女士见
证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295,370,4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295,370,4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295,370,4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杭华油墨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1 年 限制 性股票 激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杭华油墨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2 年 限制 性股票 激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励 计划 实施考 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提 请股东 大
会 授权 董事会 办
理公司 2023 年限
3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制 性股 票激励 计
划 相关 事宜的 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关联股东杭州协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所有议案回避表决;
3
4、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全部审议通过;
5、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公司独立
董事刘国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三项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毛一帆先生、张佳莹女士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1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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