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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辉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3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为会计专业人
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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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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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审
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
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
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
易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因审计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有关委员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专
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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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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