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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辉龙:累积投票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3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监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和《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为免疑义,股东大会仅选举
         或变更一名董事或监事,以及同时选举或变更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
         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适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
         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
         选董事或监事,董事或监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最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
         东投票选举董事或监事,详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
           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
           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
           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
           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者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
           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
           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者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
           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十二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
           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
           效。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
            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
            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
            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
            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第十七条    如果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
            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公司章
                  程》的规定,则全部当选;

           (二)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
                  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数、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
                  东大会应就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规则的程
                  序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
                  案如需网络投票,按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经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的,应重新启动选举董事、监事的程序,由此
            导致公司董事、监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与本次缺额人数相等的
            原董事、监事(自最后递交辞职报告或最后被撤换的董事、监事倒数
            起算人数)的辞职报告或者撤换议案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后
            方能生效,即不得因累积投票制而导致公司董事、监事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 1/2 时,
            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
            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 1/2 但不足应选人数时,
            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
           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
           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
           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
           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
           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
           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