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杰思: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7-0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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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冯琳律师、汪节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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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02),以公告形式通知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
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
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康信路 597
号 6 幢二楼综合大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承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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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2,446,002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73.34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人,所持
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250,0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9994%;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为 6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195,9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346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 9 项,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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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并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2,444,3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1,63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2,444,3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1,63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42,444,3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1,63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42,444,3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1,63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44,3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1,63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95,88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7%;反对 1,637
股 , 占出 席会议中 小 投资者 及中 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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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42,444,3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1,63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95,88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7%;反对 1,637
股 , 占出 席会议中 小 投资者 及中 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44,3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1,63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95,88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7%;反对 1,637
股 , 占出 席会议中 小 投资者 及中 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44,3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1,63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42,444,3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1,63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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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议
案 5、6、7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
了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议案 9 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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