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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致软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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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致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金陵紫金山大
酒店三楼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778 号)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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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9,861,60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64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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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8%。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8%。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8%。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8%。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97,308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反对 0 股,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5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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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97,308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反对 650 股,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8%。

    9、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8%。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97,308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反对 0 股,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5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

    10、 逐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郭玮先生、章晓峰先生、金铭康先生、耿
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1《关于选举郭玮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3,826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6,370,182 票,郭玮当选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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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2《关于选举章晓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3,826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6,370,182 票,章晓峰当
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3《关于选举金铭康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3,826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6,370,182 票,金铭康当
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4《关于选举耿琦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6,426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6,372,782 票,耿琦当选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 逐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朱炜中先生、王钢先生、刘鸿亮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01《关于选举朱炜中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3,826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6,370,182 票,朱炜中当
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2《关于选举王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3,826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6,370,182 票,王钢当选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3《关于选举刘鸿亮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5,776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6,372,132 票,刘鸿亮当
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 逐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江莉、邓益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关于选举江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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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5,126 票,江莉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

    12.02《关于选举邓益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3,826 票,邓益辉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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