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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致软件:新致软件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3-12-05  

证券代码:688590          证券简称:新致软件           公告编号:2023-073

转债代码:118021          转债简称:新致转债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
授予 1,0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4,316.7906 万股的 4.15%。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

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生效执行的对董事、监事、

                                       1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

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

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

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本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4,316.7906 万股的 4.15%。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2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

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

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9 人,占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人

数 6,248 人的 0.46%,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

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董事会实际授出限制性股票前激励对象情况发

生变化的,董事会可对实际授予激励对象进行适当调整。

      上述激励对象中包含一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上述外籍激励对象系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在公司的产品研发等技术方面起到重要

作用,对其进行股权激励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占本激励计
                                                           占授予限制
                                                制性股票                划草案公告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总数
                                                  数量                  日公司股本
                                                             的比例
                                                (万股)                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章晓峰   中国     董事、总经理          60.00       5.94%        0.25%

  2       耿琦    中国         董事              40.00       3.96%        0.16%

  3      金铭康   中国   董事、董事会秘书        40.00       3.96%        0.16%

  4      冯国栋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60.00       5.94%        0.25%

  5      华宇清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60.00       5.94%        0.25%

  6       施海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5.00       2.48%        0.10%

                                            3
                                               获授的限                占本激励计
                                                          占授予限制
                                               制性股票                划草案公告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总数
                                                 数量                  日公司股本
                                                            的比例
                                               (万股)                总额的比例

  7      张丙松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5.00       2.48%        0.10%

  8       王浩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5.00       2.48%        0.10%

  9      张喆宾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5.00       2.48%        0.10%

        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小计            360.00     35.64%        1.48%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中国籍员工(19 人)        625.00     61.88%        2.57%

 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外籍员工(1 人)           25.00       2.48%        0.10%

                     合计                      1,010.00    100.00%       4.15%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2、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4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不得归属的

期间另有规定或上述规定发生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

后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第一个归属期                                                        20%
                起 2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第二个归属期                                                        40%
                起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4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第三个归属期                                                        40%
                起 5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售出受限的时间段。本激励计

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

限于:



                                             5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0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5.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00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0.85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1.96%;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9.41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7.30%;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8.39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81.56%;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


                                      6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1.12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1.01%。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7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其所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在公司 12 个月以上

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本激励计

划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8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考核目标

                                          以 2022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或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毛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44%

                                          以 2022 年业绩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或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毛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49%

                                          以 2022 年业绩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或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毛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7.35%
    注:上述“营业收入”、“毛利润”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
据为计算依据,“毛利润”指公司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的差额。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未能归属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实际表现

对其绩效进行打分,满分为 100 分,同时将按照以下表格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绩效得分(S)              S<60                        S≥60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0                   (S/100)*100%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遇重大变故、特殊及异常情况,或其他不可抗

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予以调整。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及毛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

长率是衡量公司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指标,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

                                              9
势的重要标志。毛利润水平反映了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公司获利能力,毛利润

增长亦能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提升。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公

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合理、科学,

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使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及具体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

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

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

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

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

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10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

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

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

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

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


                                    11
情况的公告。

    2、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

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 2 为配股价格;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2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13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对授予的 1,0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

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20.93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3 年 12 月 4 日收盘

价);

    (二)有效期分别为:16 个月、28 个月、40 个月(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

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12.6456%、14.6221%、14.739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

16 个月、28 个月、40 个月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2.3439%、2.4169%、2.4725%(分别采用中国国债 1 年

期、2 年期、3 年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4 年 1 月初):

限制性股票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010.00         6,973.04       3,027.92    2,381.52   1,271.10    292.50




                                        14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
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会相应
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

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

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

追偿。

    6、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5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

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

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

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16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


                                    17
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

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

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或其下属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或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

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

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

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

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

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18
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

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

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

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

    (1)若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继承人继

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

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

    (2)若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

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三)《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

    (四)《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19
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5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