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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致软件: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3-12-05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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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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