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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海科技: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3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芯海科技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1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订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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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
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董事、监事或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
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
陈述。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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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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