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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鹏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8月)2023-08-28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届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或更换。


     第八条 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两次无故不
参加监事会活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
适用于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
管机构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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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
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
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四)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应当在十日内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通知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及五日前
发出,情况紧急,经全体监事同意可另行确定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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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
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的监事
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
代行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受托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监事无故
不出席会议且不授权委托其他监事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当提示与会监事对各
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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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议题;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名。监
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中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
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或修改,报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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