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康众医疗:康众医疗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3-08-25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
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
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 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
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
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
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资产。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的主要投资者,按照法律程序和其他相关规定
委派股东代表、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实现其发展战略及管理。
公司委派及推荐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
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的规定。推荐或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选原则上从公司职

                                      1
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
    第八条 公司选派及推荐人员的职责
    (一)股东代表的职责
    1.恪尽职守,忠实维护本公司利益,正确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
的职责
    2.分析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议案,与董事会、公司经理层及其他部门相关人
员充分沟通后,提出书面意见,交公司经理层确认;
    3.出席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确认的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并及时将会
议资料提交公司备案。
    (二)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的职责
    1.恪尽职守,掌握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对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负
责,维护公司利益,行使相应职责;
    2.通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执行监事),执行公司重
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案;
    3.及时向公司报告控股子公司重大经营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
    2.定期述职。
    第九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
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所获利益,由任职公司享有。造成公司或任职公
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
                                    2
理目标,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体制,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政府部门
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
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须报本公司按相关规则、
制度审批,并接受本公司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应与
本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政策。本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
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有关规
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
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本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
师的审计。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
请本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控股
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的发生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购置或处置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应与公司事先
                                     3
沟通,并按照控股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
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应与公司事先沟通,并
按照控股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对
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未经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除应配合本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
计工作外,还应接受本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其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
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
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对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内控制
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审计、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审计以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
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
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在知悉后及时报告本公司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4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
创造性,公平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同时公司可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考核奖
惩。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
义务,给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
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
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5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