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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众医疗:康众医疗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08-25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
使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
表决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
特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
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应当遵循《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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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的其他条件作出
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第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
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
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拥
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应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
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为确保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分开进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监事
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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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
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如出现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
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监事人数
情况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数名
候选董事、监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若经
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监事人数,则按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
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
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如经股东大
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则原任董
事、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
推选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监事仍然有
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
时方开始就任。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
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
并经股东大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
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
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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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
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
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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