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联科技:《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30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根据《公司法》,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
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在内)兼任独立董事,且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3 名,并确保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公司董事
会成员人数达到 1/3;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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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符合如下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与其
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
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
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
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
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则;
(十一)具有五年以上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十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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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
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
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公司可以依照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
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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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因独立董事因本制度第十二条原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独
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或者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比例低于法律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按照第十五条以及前款的规
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
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列明在发出的会议资料中,并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保证相关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
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
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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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
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占有过半数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制度第二十七条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
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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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进
行审议和行使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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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
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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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及时向
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
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二)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三)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独立
董事津贴标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还应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七)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三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
数;“超过”、“高于”、“少于”、“不少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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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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