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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迈斯: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3-08-18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本保荐机构”)作为深
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威迈斯”、“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深圳威迈斯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006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10.00 万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7.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090.90 万元,
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5,509.3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3,581.5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
告》(天健验〔2023〕第 1-10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
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1      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62,000.00           62,000.00

         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
  2                                             21,230.33           21,230.33
         新建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           50,000.00

                  合计                         133,230.33          133,230.33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
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募集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
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起 12 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
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现金管理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
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
关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
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
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投资产品,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
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
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现金管理产品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
制资金的安全性,并定期将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将依据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披露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
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投入的情况。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
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
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
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开展的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
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 12 个月内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0 亿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
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德慧              姜晓华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