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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迈斯: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2023-08-18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本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威迈斯”、“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相关规定,对深圳威迈斯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
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
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遵循合法、
谨慎、安全和有效原则,不做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业务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
证金和占用授信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在授权期限
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欧元、英镑、新币、港币等。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
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五)交易期限及授权事项
    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在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额
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但是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可能带来汇率的大
幅波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存在亏损的可能性。
   2.履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
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3.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
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
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及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2.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3.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前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
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外汇套期保值产品开展业务。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
   5.公司审计部将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货币保
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通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提高积极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
能力,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利润造成不良影响,增强公司财
务稳健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等准则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
的会计核算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
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关于外汇套期保值产品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自有资金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增强财务稳健性,不进行单纯以
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规定,相关内控
制度健全,有利于加强外汇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和控制,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
及内控程序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和风险控制。本次事项经董
事会批准,公司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公司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
一致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
险,且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作为进行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德慧              姜晓华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