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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迈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1-29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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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
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获得信息。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
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
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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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
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
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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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股票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
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有关规定
及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
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
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
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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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
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
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
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
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
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
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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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以监事会决
议的形式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
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
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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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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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应披露的重
大事件。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发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
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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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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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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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情形,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
子公司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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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与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
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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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由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因股东均为表
决事项的关联方造成该次表决无非关联股东参与时,公司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
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
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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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上述规定情形。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四十六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
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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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
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九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在特殊情况下,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公司可以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
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最终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的日常收集和披露工
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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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
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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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上报重大事件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的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等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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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存期为十年,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
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
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超过”不含
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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