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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普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20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我们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

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保持公司

经营发展及股价的稳定,保障和保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

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
份方案。




           独立董事:邵宜航、陈旻、林晓月

                         202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