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安凯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7-25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3,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0 2826 1688 传真/Fax : +86 20 2826 1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邵芳、杨小颖(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2-
                                                                 法律意见书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一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1.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2023 年 7 月 8 日,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就会议召开
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3-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
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
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上午 10:00 在广州市黄埔区博
文路 107 号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
NORMAN SHENGFA HU(胡胜发)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
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023 年 7 月 1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4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4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4 日 9:15-15:00。

    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24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88,997,92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036%。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股权登
                                         -4-
                                                                 法律意见书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24 名,代表股份 205,003,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967%,
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
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列席会议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NORMAN SHENGFA HU(胡胜
发)、董事王彦飞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董事 HING WONG(黄庆)、董
事施青、独立董事张海燕、独立董事李军、独立董事邰志强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
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职工监事黎美英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监事会主席何小
维、监事瞿菁曼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李瑾懿以现场方
式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薛广平、副总经理汤锦基、财务负责人邓春霞以现场
方式列席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 NORMAN SHENGFA HU(胡胜发)、李瑾懿为计票人,
见证律师邵芳、监事黎美英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


                                   -5-
                                                                法律意见书



数据。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00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修订<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0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