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 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 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2F20220777-00015 号 致: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接受北京阳光诺和 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 任阳光诺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 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2023 年 8 月 2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 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以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对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起 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即 2023 年 4 月 12 日至 2023 年 8 月 26 日 (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阳光诺和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 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 国”,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其中,对于 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上市公 司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 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承办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已得到并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作出的如下 保证:上市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 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及相关口头证言;提 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 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 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 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核查意见仅就本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二级市场买卖 股票的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报送主管机关审核,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职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自 查期间自《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 事项之日止,即 2023 年 4 月 12 日至 2023 年 8 月 26 日;本次自查的范围包 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标的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 关知情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 细清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 及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买入/ 买卖数量 剩余股数 买卖姓名 职务/关系 买卖时间 卖出 (股) (股) 万海涛 交易对方 2023 年 4 月 12 日 卖出 12,593 1,156,407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买入/ 买卖数量 剩余股数 买卖姓名 职务/关系 买卖时间 卖出 (股) (股) 2023 年 4 月 13 日 卖出 67,007 1,089,400 2023 年 4 月 14 日 卖出 69,500 1,019,900 2023 年 4 月 27 日 卖出 23,872 996,028 2023 年 7 月 18 日 17,000 1,377,439 注 卖出 2023 年 7 月 19 日 卖出 70,653 1,306,786 2023 年 7 月 20 日 卖出 15,000 1,291,786 2023 年 6 月 2 日 买入 8,000 8,000 2023 年 6 月 5 日 买入 4,000 12,000 卖出 4,000 2023 年 6 月 13 日 10,000 买入 2,000 卖出 2,500 2023 年 6 月 14 日 10,000 买入 2,500 交易对方珠海横琴中 润康健投资合伙企业 魏林友 2023 年 6 月 15 日 卖出 5,000 5,000 (有限合伙)执行事 务合伙人 2023 年 6 月 16 日 买入 5,000 10,000 2023 年 7 月 19 日 买入 5,000 15,000 2023 年 8 月 1 日 卖出 5,000 10,000 2023 年 8 月 2 日 买入 5,000 15,000 2023 年 8 月 3 日 卖出 15,000 - 2023 年 8 月 4 日 买入 5,338 5,338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买入/ 买卖数量 剩余股数 买卖姓名 职务/关系 买卖时间 卖出 (股) (股) 2023 年 8 月 9 日 卖出 5,338 - 2023 年 5 月 12 日 买入 1,458 1,458 2023 年 5 月 16 日 卖出 1,458 - 2023 年 5 月 18 日 买入 10,000 10,000 交易对方珠海横琴中 2023 年 5 月 19 日 卖出 3,000 7,000 润康健投资合伙企业 陈晓溪 (有限合伙)执行事 2023 年 5 月 23 日 卖出 7,000 - 务合伙人魏林友配偶 2023 年 7 月 17 日 买入 2,363 2,363 2023 年 7 月 18 日 买入 8,000 10,363 2023 年 7 月 28 日 卖出 10,363 - 聂廷再 交易对方冯海霞配偶 2023 年 8 月 9 日 卖出 7,000 24,608 买入 200 2023 年 4 月 13 日 300 卖出 300 曾担任上市公司子公 司北京诺和恒光医药 马昂 2023 年 4 月 19 日 卖出 300 - 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法定代表人 2023 年 5 月 23 日 买入 400 400 2023 年 5 月 30 日 卖出 400 - 上市公司子公司南京 2023 年 4 月 20 日 买入 200 500 先宁医药科技有限公 沈佳 司总经理、法定代表 2023 年 4 月 25 日 买入 200 700 人 注:万海涛 2023 年 7 月 18 日剩余股数中包含阳光诺和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时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增加的 398,411 股。 上述交易中,万海涛属于减持上市公司 IPO 前获取的股份。 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1、马昂、沈佳 马昂、沈佳系上市公司员工,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 为,马昂、沈佳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 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 于个人投资决策、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 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阳 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二、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 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本人直系亲属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万海涛、魏林友、陈晓溪、聂廷再 万海涛系本次交易对方,魏林友系交易对方珠海横琴中润康健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晓溪系魏林友配偶,聂廷再系交易对方冯 海霞配偶。 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万海涛、魏林友、冯海霞作 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 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 于个人投资决策、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 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阳 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 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本人直系亲属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买入/ 买卖数量 剩余股数 买卖姓名 关系 买卖时间 卖出 (股) (股) 2023 年 8 月 3 日 卖出 809,299 721,923 武汉火炬创业投 交易对方 资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4 日 卖出 280,618 441,305 2023 年 8 月 4 日 卖出 265,720 1,265,502 武汉开发投资有 交易对方 2023 年 8 月 7 日 卖出 488,389 777,113 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8 日 卖出 346,938 430,175 杭州宏腾医药创 2023 年 5 月 5 日 卖出 5,000 939,000 业投资合伙企业 交易对方 (有限合伙) 2023 年 5 月 8 日 卖出 57,000 882,000 广州正达创业投 2023 年 4 月 12 日 卖出 5,900 1,330,647 资合伙企业(有 交易对方 限合伙) 2023 年 4 月 14 日 卖出 45,900 1,284,747 2023 年 4 月 12 日 卖出 6,000 1,390,802 2023 年 4 月 14 日 卖出 43,065 1,347,737 宁波海达睿盈创 2023 年 7 月 21 日 60,000 1,826,832 注1 业投资合伙企业 交易对方 卖出 (有限合伙) 2023 年 7 月 25 日 卖出 70,000 1,756,832 2023 年 7 月 26 日 卖出 50,000 1,706,832 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买入/ 买卖数量 剩余股数 买卖姓名 关系 买卖时间 卖出 (股) (股) 2023 年 7 月 28 日 卖出 20,000 1,686,832 2023 年 4 月 12 日 卖出 7,800 1,559,880 2023 年 4 月 14 日 卖出 52,400 1,507,480 2023 年 7 月 21 日 注2 杭州海达明德创 卖出 70,000 2,040,472 业投资合伙企业 交易对方 (有限合伙) 2023 年 7 月 24 日 卖出 5,000 2,035,472 2023 年 7 月 25 日 卖出 75,000 1,960,472 2023 年 7 月 28 日 卖出 50,000 1,910,472 2023 年 4 月 12 日 卖出 3,492 739,162 2023 年 4 月 14 日 卖出 23,500 715,662 2023 年 7 月 21 日 30,000 971,927 注3 杭州汇普直方股 卖出 权投资合伙企业 交易对方 (有限合伙) 2023 年 7 月 25 日 卖出 10,000 961,927 2023 年 7 月 26 日 卖出 40,000 921,927 2023 年 7 月 28 日 卖出 20,000 901,927 2023 年 4 月 12 日 卖出 200 350 交易对方广发乾 和投资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 买入 600 950 控股股东;交易 对方广州广发信 2023 年 4 月 26 日 买入 200 1,150 广发证券股份有 德一期健康产业 限公司 投资企业(有限 2023 年 4 月 27 日 买入 200 1,350 合伙)执行事务 合伙人广发信德 2023 年 5 月 4 日 买入 400 1,750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 2023 年 5 月 5 日 买入 1,015 2,765 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买入/ 买卖数量 剩余股数 买卖姓名 关系 买卖时间 卖出 (股) (股) 2023 年 5 月 8 日 买入 200 2,965 2023 年 5 月 9 日 买入 800 3,765 2023 年 5 月 11 日 买入 200 3,965 2023 年 5 月 12 日 注4 买入 200 5,751 2023 年 5 月 15 日 卖出 1,400 4,351 2023 年 5 月 16 日 买入 400 4,751 2023 年 5 月 17 日 买入 400 5,151 2023 年 5 月 18 日 买入 2,400 7,551 2023 年 5 月 19 日 买入 1,000 8,551 2023 年 5 月 22 日 买入 400 8,951 2023 年 5 月 23 日 卖出 2,800 6,151 2023 年 5 月 24 日 卖出 1,922 4,229 2023 年 5 月 26 日 卖出 200 4,029 2023 年 5 月 29 日 卖出 200 3,829 2023 年 5 月 30 日 卖出 1,400 2,429 2023 年 5 月 31 日 卖出 800 1,629 2023 年 6 月 1 日 卖出 1,400 229 2023 年 6 月 6 日 买入 400 629 2023 年 6 月 7 日 卖出 400 229 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买入/ 买卖数量 剩余股数 买卖姓名 关系 买卖时间 卖出 (股) (股) 2023 年 6 月 14 日 买入 200 429 2023 年 6 月 16 日 卖出 200 229 2023 年 6 月 21 日 买入 400 629 2023 年 6 月 28 日 买入 200 829 2023 年 6 月 29 日 买入 500 1,329 2023 年 6 月 30 日 买入 200 1,529 2023 年 7 月 3 日 买入 1,200 2,729 2023 年 7 月 4 日 买入 200 2,929 2023 年 7 月 5 日 卖出 900 2,029 2023 年 7 月 6 日 卖出 1,400 629 2023 年 7 月 11 日 买入 1,200 1,829 2023 年 7 月 12 日 卖出 1,500 329 2023 年 7 月 20 日 买入 1,000 1,329 2023 年 7 月 21 日 买入 300 1,629 2023 年 7 月 24 日 买入 200 1,829 2023 年 7 月 28 日 买入 300 2,129 2023 年 8 月 2 日 买入 200 2,329 2023 年 8 月 3 日 买入 1,100 3,429 2023 年 8 月 4 日 卖出 2,818 611 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买入/ 买卖数量 剩余股数 买卖姓名 关系 买卖时间 卖出 (股) (股) 2023 年 8 月 7 日 卖出 200 411 2023 年 8 月 15 日 卖出 204 207 注 1: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 年 7 月 21 日剩余股数中包含 阳光诺和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 539,095 股; 注 2: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 年 7 月 21 日剩余股数中包含 阳光诺和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 602,992 股; 注 3: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 年 7 月 21 日剩余股数中包含 阳光诺和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 286,265 股; 注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12 日剩余股数中包含阳光诺和 2022 年度权 益分派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 1,586 股。 上述交易中,除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相关机构均属于减持上 市公司 IPO 前获取的股份。 1、武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宏腾医药 创 业 投资 合伙 企业 ( 有限 合伙) 、广 州正 达创业 投资 合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宏腾医药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正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 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本次交易对 方。 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作出如下说明及承 诺: “一、上述行为系本单位基于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自身对阳光诺和所 处行业及其股价走势的判断并结合自身财务状况而独立作出的交易行为; 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单位在自查期间内交易阳光诺和股 票时不知悉阳光诺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 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单位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四、若上述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处分; 五、本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交易对方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交易对方广州广发信德一期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 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作出如下说明及承 诺: “一、本单位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 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单位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 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与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单位 没有其他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二、本单位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 间设置了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 定。本公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 为; 三、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单位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四、在上市公司披露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之日起直至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 次交易期间,本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五、本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声明及 承诺 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声明及承诺如 下: “1、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该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人及控制的企业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 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 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在上述相关 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 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 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 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5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