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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元科技: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6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103 号洛克时代 B-1213
                           电话:010-64433855
                         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微明律师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双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
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上证发〔2023〕33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 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
    3、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 处;
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
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
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
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承销商和 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110000069614203B
                                                   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卫
    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21 日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6701-01A 座
   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5 月 21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股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王卫(董事长)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民生
投资”)100%股权,为民生投资的控股股东,民生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民生投资为发行人保荐人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
《业务实施细则》第四章《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持有
民生投资 100%股权,民生投资为其全资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民生证券、民生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
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民生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民生投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民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
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478.57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约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73.928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约为 5.00%。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
资有限公司。
    3、参与规模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民生投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即
73.9285 万股,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如本次发行规模超过 10 亿元,将
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自动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及金额。
    4、配售条件
    如发生跟投情况,民生投资将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不参加本次
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
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如发生跟投情况,民生投资承诺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
售期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
要包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
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
    经本所律师查阅民生投资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以及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民生投资是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属于实施跟投
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因此,民生投资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选取标准,具有参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
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发行人与民生投资签署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双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及民生投资出具
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
证券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即不存在如下情
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
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
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
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