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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元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25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
利用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浙江
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
考核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直接对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过半数推选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及会议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
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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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做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
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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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次数应不少于每年一次,并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相等时,委
员会主任委员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可现场召开或以通讯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
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
参加人、会议议程、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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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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