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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欧博: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3-12-12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含本公司在内),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1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
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工作细则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2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3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
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
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有关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披
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
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填报或者更新其
基本资料。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4
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
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
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5
   (二) 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
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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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7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工作细则所列事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
况和行使本工作细则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
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8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9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改本工作细则:
    (一)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之日起
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1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