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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兴物联:独立董事制度2023-11-23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和《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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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任职是指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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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
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
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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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最多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同时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按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及本条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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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由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由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或者更
新独立董事的基本资料。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已满六年的独立董事,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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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
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
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公司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提出辞职或被免职,其所负有的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关
联交易、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薪酬等公司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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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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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和提名委员会
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且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担
任委员。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
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关联交易、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薪酬等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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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
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
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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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
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
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
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
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事
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公司应当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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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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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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