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立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0-19
证券代码:688678 证券简称:福立旺 公告编号:2023-065
转债代码:118043 转债简称:福立转债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2 号),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福立旺”或“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00 万张,
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700,0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9,951,981.1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0,048,018.87 元。目前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8844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已开设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专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分别在以下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用于存储和管理募集资金,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8112001081799688678
有限公司 山支行
福立旺精密机电(南通)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512912345810808
公司 山张浦支行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9 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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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立旺精密机电(南通)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福立旺精密机电(南通)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2050164743609666888
限公司 公司南通分行通州支行
福立旺精密机电(南通)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2001013100762634
限公司 昆山支行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福立旺精密机电(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
简称“乙方”)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达成如
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南通精密金属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
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
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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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鲁阳、方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但乙方对资金划付申请资料仅承担形式审查责任,甲方应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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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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