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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新材:《贵州振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7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1
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

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

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

                                 2
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

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

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

    (二)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三)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

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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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四) 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

关法律法规,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

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

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

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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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5
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

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

适用前款规定。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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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 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

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履行

前款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

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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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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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

容:

    (一)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

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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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

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

报告时披露。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

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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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

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情况(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

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11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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