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石通:壹石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壹石通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月
壹石通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安徽壹石通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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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
开日向前推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可以由职
工代表担任,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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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保证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
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
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近或相同业务。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公司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
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董事审议有关事项时应当根据具体事项种类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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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进行审慎判断。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二)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
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
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
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
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
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
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五)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
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六)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
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
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七)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
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
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九)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
(十)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
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
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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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等情形;
(十一)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
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或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
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
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
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未经本规则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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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发展、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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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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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
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
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对外担保
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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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
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
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
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利时,遇到对公
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
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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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得
到严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
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
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即时
通讯工具、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临时董事会召开前3
天。
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就特别紧急事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限可
不受前述限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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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专门会议,审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事
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三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或由其责成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提案提出人在会议召开前十日
递交提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
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第三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有关人士或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
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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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议通知及会前沟通
第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或责成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缩短定期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间。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
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
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
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
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之前两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
足两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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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三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
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
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
况。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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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或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为依据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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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等。公司在披露相关公告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
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五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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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
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五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它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
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
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
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
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
决权。
不具关联关系的董事认为其他董事同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且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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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石通 董事会议事规则
回避的,应在董事会就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前提出。该被提议回避的董事是否回
避由董事会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表决决定。
董事的回避及回避理由应当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
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
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
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但全体董事同意提
前再次审议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会议议程;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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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石通 董事会议事规则
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
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六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
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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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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