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232 号 致: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安 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安徽容知日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 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安排王文涛律师、杨华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容知日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 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3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14 点整在合肥市高新区生物医药园支路 59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聂卫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自 2023 年 5 月 9 日 至 2023 年 5 月 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公 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到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情况如下: (一)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 3 名股东,均为 2023 年 4 月 2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1,427,8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39.0552%。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943,9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8337%。 (三)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 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943,9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8337%。 (四)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以上第 1-2 项、第 4-7 项、第 10-12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第 1 项、第 3 项、第 5-7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记名投票 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27,301,6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15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6%。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27,301,6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15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6%。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27,301,6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15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6%。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27,301,6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15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6%。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27,301,6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15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6%。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27,205,73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31%;166,1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6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27,371,83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943,9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8、《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5,943,9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943,9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就本议案的审议,聂卫华、贾维银及安徽科容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 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9、《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27,371,83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6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27,371,83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27,301,6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15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873,74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87%;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15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813%。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27,371,83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943,9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以上第 1-9 项、第 11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半数通过。 7 法律意见书 以上第 10 项、第 1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 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王文涛 杨华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