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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天瑞声: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10-31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
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期限和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迟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第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
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股
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或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予以通知。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的审批
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市
值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比
例;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收购或出售资产等其他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事项,
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0.5%,且所有计算
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事项(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的,或者购
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第五十条    除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
其他对外担保行为股东大会均授权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除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 五 十三 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 、“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