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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思科技: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8-15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
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
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证监会令第 5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科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现时财务状况、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应
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符合利润分
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形势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应当重视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平衡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在保持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应充分注重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每年按当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
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
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若存在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
用的资金。
    (一)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股利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经营状况良好且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同时基于回报投
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公司实际
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发展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1、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
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
应将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4、 公司当年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具体条件,但董事会未制订(审议通过)
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时,需经公
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6、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
东投票权。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修改,以确定该段时间的股东回
报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其他
    1、本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3、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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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