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武汉蓝电: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6-28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蓝电”、“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
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相关规定,对武汉蓝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 年 4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市蓝电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
788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3 年 5 月
26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207 号),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为 1,070.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
格为 26.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4,62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3,323,358.49 元。截至 2023 年 5 月 24 日,本次
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23〕
10-5 号《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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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长江保荐、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的金额为 9,723,004.91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自筹资金预先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置换金额
投入金额
1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13,094,200.00 9,614,565.00 9,614,565.00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3,926,600.00 108,439.91 108,439.91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0.00 - -
合计 327,020,800.00 9,723,004.91 9,723,004.91
根据《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可以先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
金到位后可以对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1,296,641.51 元(不含增值税),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 1,557,613.19 元(不
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已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审计及验资费用 1,367,924.52 1,367,924.52
2 律师费用 188,679.24 188,679.24
3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1,009.43 1,009.43
合计 1,557,613.19 1,557,613.19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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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
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
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计师核查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3〕10-28 号),报告意见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
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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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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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范道洁 武利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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