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武汉蓝电: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3-07-05
证券代码:830779 证券简称:武汉蓝电 公告编号:2023-069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88 号),武
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 10,70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60 元/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
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207 号)的批准,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伟、叶文杰承诺如下: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
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人持有但由本人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
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
格(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本人保证
减持时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3)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价格,则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
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
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
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伟、叶文杰自愿延长锁定期的补充承诺
如下: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
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人持有但由本人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
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伟、叶文杰控制的合伙企业武汉蓝和承诺如下: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
前的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企业持有但由本企业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
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本企业依法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
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
行价格(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本企
业保证减持时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
信息;
3、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价格,则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
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
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
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
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
照相关规定执行。
(5)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
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如下: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
照相关规定执行。
(4)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
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伟、叶文杰,公司实际控制人
吴伟、叶文杰控制的合伙企业武汉蓝和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的
相关条件已触发,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到期后方可
解除锁定,具体情况如下:
锁定股份 锁定股份 原锁定期 延长后锁定期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比例(%) 截止日 截止日
1 吴伟 19,221,751 33.6045 2026 年 6 月 1 日 2026 年 12 月 1 日
2 叶文杰 19,278,750 33.7041 2026 年 6 月 1 日 2026 年 12 月 1 日
武汉蓝和投资
3 4,386,298 7.6684 2026 年 6 月 1 日 2026 年 12 月 1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备注:武汉蓝和为实控人控制的合伙企业;除实控人以外的董监高不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通过武汉蓝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07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