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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齐鲁华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0-27  

证券代码:830832            证券简称:齐鲁华信         公告编号:2023-047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齐鲁华
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
提出建议;
    (四)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其
他职责。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
可随时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
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
年 。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
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或盖章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