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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基康仪器:内部审计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基康仪器          公告编号:2023-141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审计工作职责以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
部审计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
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罚则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是
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和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专职机构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
度。
   第六条 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
构、子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熟悉公
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道德规范,
坚持原则、独立客观、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五)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六)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
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必须包括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六)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七)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八)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
    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
关的文件和资料,审核费用、成本管理状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
绝、隐匿和销毁;
    (三)检查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务收支的真
实性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四)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有关领导的同
    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方面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的意见;
    (八)检查公司管理工作及经济效益的情况,核实公司及参股、控股子公
    司必须的营运资金,优化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
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
行核实评价。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拟定内部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方
式和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发放审计通知
书。
       第二十九条 对未与公司同处一地的子公司,内部审计采用就地或远程审
计方式,内部审计人员对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应在 10 日内对审计事项和结果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 日
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7 天
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审
部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
前,原审计报告照常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
规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
个人。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奖惩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或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
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其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造成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领导及财务人员须严肃对待内部审计
工作,认真安排、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接受审计监督,如有不配合内部
审计工作,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工作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
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