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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凯添燃气: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10-25  

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3-056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 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
    (三) 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四)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时间间隔
及条件为:
    (一)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应优先采用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
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
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
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三)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
       第五条 公司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
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六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
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
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
过。
       第九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
通过.
       第十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
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第三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
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
配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修改、修订本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施行。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